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的部署,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评估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适合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机制,推动落实科研机构自主权,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充分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评价对象
本实施方案中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主要指由省委编办批复成立,省政府直属、省政府各部门或直属机构所属的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
二、实行章程管理
(一)制定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制定、促进创新、条文规范”的原则,依据《科技部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结合各单位自身实际,建立职责明确、定位清晰、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确保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要充分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会议讨论、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二)保障省级科研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要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对章程赋予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保障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落实法人自主权。
(三)强化省级科研事业单位法人责任。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
三、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设立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确定的职责定位,重点评价科研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定位、人才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运行机制、组织管理和绩效等。绩效评价应突出对宏观政策支撑作用及实现政府部门目标、科技服务成效、履行社会责任,对行业科技发展、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带动作用,创新成果转化、转移、扩散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同时兼顾基础研究质量和水平、原始创新能力及学术影响、科学前沿竞争力、实际创新贡献以及满足国家及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方面。绩效评价指标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共性指标由绩效考核部门统一设定,个性指标由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依据章程规定的职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设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二)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包括单位自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年度核查和综合评价等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与全省五年规划同步,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核查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核实。部门评价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和年度绩效考核一并开展。建立创新绩效评价信息服务平台,中长期绩效评价通过线上统一开展和进行管理,提高评价活动操作的高效便捷性和公开透明度。对在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创新绩效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有序实施绩效评价
(一)确定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名单(2022年6月底前完成)。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根据《中共中央编办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编办批复科研事业单位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共同核定和发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名单。
(二)制定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省科技厅、省委编办和省人社厅会同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章程,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的审定。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将章程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委编办和省科技厅备案,并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自评价。省级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自评价,并通过创新绩效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提交。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当年度自评价一般要在第二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评价。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结合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核实自评价,形成初步结论。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意见,并通过创新绩效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当年度部门评价一般要在第二年4月底前完成。
(五)牵头部门开展年度核查和综合评价。省科技厅、财政厅和人社厅在部门评价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绩效执行监控相关信息,通过创新绩效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年度核查评价和绩效综
合评价。当年度的年度核查一般要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综合评价要在五年周期后完成。
(六)协同推进绩效评价。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核查,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