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29浏览次数:11637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科研整体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奖励类型 :项目奖 、论文奖 、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奖 、政府奖励的配套奖 、学院科研奖励、教材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职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等。 

第三条 学科研奖励的经费来自学院拨款,列入每年的学院经费预算。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奖励项目组10000元(其中5000元奖励金由配套经费支出);我院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为第二、三负责人,项目研究经费部分划拨进入学院的,奖励项目组5000元(其中2500元奖励金由配套经费支出)。 

第五条 列入教育部的计划项目,奖励项目组5000元(其中2500元奖励金由配套经费支出)。 

第六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科规划项目,奖励项目组2000元。 

第七条 列入省教育厅的计划项目,奖励项目组1000元。 

第八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社科项目,奖励项目组800元。 

第九条 各类经费自筹的科研项目,按提供研究经费的部门的相应级别标准奖励;由学院自筹经费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

在国家正式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在被国际四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评论索引》(ISR)、《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引1000字以上的论文《中国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中文核心期刊认定标准]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摘要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载3000字以上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大学本科学报上的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在其它CN类期刊(不含非法出版物、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3、论文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能给奖,如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非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而第二作者署名单位为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只给予上述标准的40%奖励; 

4、自然科学论文篇幅低于1500个字,社会科学论文篇幅低于3000个字的,只能给予上述标准的50%奖励 。 

5、同一篇论文被SCI和EI同时收录,则第二次收录奖励50% 。 

第十一条 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奖 

1、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3、科技成果开发 、推广应用中,为学院创纯利润每五万元,奖励1000元 。 

第四章 科研奖励的配套奖 

第十二条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院根据奖励等级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比例为:一等奖1:3 、二等奖1:2 、三等奖1:1。 

第十三条 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卫生部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院根据奖励等级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比例为:一等奖1:2、二等奖和三等奖1:1。 

第十四条 获国家、省教学优秀成果奖,学院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比例:国家级一等奖1:2,国家级二、三等奖和省部级奖励1:1。 

第十五条 获莆田市科技进步奖,学院给予以配套奖励,配套奖比例1:1。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奖励均须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章 院级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教师科研工作量排序,学院每年评2-3名科技先进集体和若干名科技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科技先进集体奖金3000元;获年度科技先进个人发给奖金1000元。 

第十九条 院级创新应用成果奖和成果产业化奖励每2—3年评若干项集体奖和个人奖,奖金另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和学院规划出版的院本教材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资助5000元/本。主编的正式出版的教材,资助3000元/本。

第二十一条 科研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符合本规定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奖励项目简表》并附成果的原件,通过单位申报,科研审核,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成果奖金若有重复获奖的,遵循就高原则,已获奖的,再次获得更高一级的奖励,学院只给予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科研奖励的评定工作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定结果须经张榜公示,以确保奖项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对有争议的报奖项目暂缓奖励,待澄清事实后奖励。 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项目或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奖项中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属于奖项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归科研。